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评价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医院协会   发布时间:2018-12-07 04:00:19

内卫计医字〔2018〕546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内蒙古医院协会:

  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内卫计医发〔2018〕35号)要求,为做好改善医疗服务效果评估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我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评价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

考核评价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国卫医发〔2017〕73号)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内卫计医发〔2018〕35号),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目的

  掌握各盟市、各医疗机构改善医疗服务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为推动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建设积累经验。通过考核评价促进医疗机构不断创新改善医疗服务理念和措施,使改善医疗服务的力度不断加大、内容不断深入、质量不断提升。

  二、考核依据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指标》(国卫办医函〔2018〕894号),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考核内容,形成《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评价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考核细则》),并以此为依据开展改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工作。

  三、考核范围

  全区12个盟市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四、主要考核内容

  (一)医疗机构。预约诊疗制度、远程医疗制度、临床路径管理制度、医务社工制度建设情况;多学科诊疗、急诊急救服务、日间服务、智慧医院、优质护理服务、药学服务、人文服务、后勤服务等模式的建立情况。

  (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盟市预约诊疗制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制度建设情况,急诊急救服务、连续医疗服务、互联互通等模式建立情况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数据统计时间。考核评价各项指标的数据统计时间为2018年—2020年,统计时间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考核方式

  (一)盟市考核。2018年起每年12月20日前,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和蒙医中医管理部门依据《考核细则》,联合开展对旗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形成评价报告连同各医疗机构考核分数以及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除相关佐证资料提供电子版外,其余材料须同时提供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二)自治区考核。2019年起每年1月30日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按照《考核细则》,组织开展全区的考核评价工作,形成年度综合评估结果。根据得分情况,全区范围内对各盟市及医疗机构排名。

  (三)考核形式。考核评价的形式包括听取汇报、现场检查、座谈交流、查阅资料、数据分析等,并依据评分标准量化打分。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自治区考核评估后,将在全区范围内对各盟市及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进行公示。考核结果将作为国家示范评选和自治区“新时代改善医疗服务标杆”创建活动的重要依据。

  (二)对在改善医疗服务行动中积极探索并取得突破、形成经验或纵向比较进步明显的盟市和医疗机构,在全区范围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进展滞后的盟市和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各盟市要高度重视改善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工作,通过考核评价不断挖掘和树立改善医疗服务的先进典型,形成典型带动、示范引领的良好氛围。推动自治区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评价评分细则(医疗机构)

   2.内蒙古自治区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考核评价评分细则(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附件:546号.doc

©2018版权所有    内蒙古医院协会    蒙ICP备17003977号-1    主办单位:内蒙古医院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