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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科研诚信十项准则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5-11-05 18:22:23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

根据国家二十二部门《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持续深入开展医学科研诚信教育整治工作的通知》,结合《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管理办法》和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科研诚信十项准则》,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盟市、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4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科研诚信十项准则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学科研单位要加强卫生健康领域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强化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科研风气,从根源上杜绝学术不端问题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在从事医学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需严格遵守科学研究行为规范的十项准则。

一是严禁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是严禁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是严禁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是严禁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是严禁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是严禁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是严禁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是严禁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九是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迁就包庇,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

十是严禁其他科研诚信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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