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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疾控局   发布时间:2025-11-03 09:18:23

国疾控综科教发〔2025〕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中华预防医学会: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和规范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不断提升疾控机构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我局制定了《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第二章 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第三条 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一)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立足卫生健康、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体现先进性、前瞻性。国家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各地优质资源。各省级负责疾控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负责部门”)及中国疾控中心(中国预科院)和中华预防医学会等按要求推荐。国家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供各地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国家围绕健康中国建设、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重大部署和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主要包括面向基层的相关专业技术培训,以及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各类专项培训,各省级负责部门按要求组织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省级负责部门可结合实际,设立本省份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第五条 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升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包括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培训等。

第六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第七条 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传染病监测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新技术推广、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第八条 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公共卫生援外,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

第九条 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与卫生政策研究或专业考试命题、参加授课或带教、开展健康宣教和科普、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第十条 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学分授予标准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国家和各省份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第十二条 进修学习。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第十三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第十四条 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照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第十五条 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第十六条 有计划的自学。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第十七条 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由各省级负责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相应学分授予标准,报国家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学分登记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省级负责部门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形式、内容、考核结果、学分数、举办单位等信息登记管理,推进学习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动学分授予、学分审验登记等信息的开放共享。

第十九条 各项目主办单位按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等信息登记。项目举办地省级负责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条 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国家相关行政部门进一步强化国家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登记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负责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国家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供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各省级负责部门应当加快推进本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信息登记管理。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在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由项目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负责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包括国家和各省份公布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项目举办2周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负责部门的监管评估。

第二十二条 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学分登记,将相关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本省份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由各省份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负责部门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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