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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5-09-08 15:00:29

自治区疾控局,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严格监督并保障各级卫生健康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确保公平、公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内政发〔2017〕32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原《补充版基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最新执法实践需求,对原《补充版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形成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以下简称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

一、编制依据和原则

(一)编制依据

本次修订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六条“自治区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最新立改废释内容,确保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与上位法保持动态衔接。

(二)编制原则

编制原则主要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综合考量行政处罚裁量的合理性、过罚是否相当等情形,对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作出何种类别处罚、处罚的幅度及其具体适用情形进行细化、量化。

二、修订过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自2024年4月起,组织自治区执法监督机构长期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业务骨干、法律顾问及公职律师开展修订工作。工作组以原《补充版基准》实施效果为基础,结合执法实践中反馈的裁量阶次不够细化、部分违法情节判定标准不明确、处罚幅度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匹配等问题,初步形成《补充版基准(修订讨论稿)》。此后,历经多轮内部研讨修改,先后履行盟市意见征集、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合法性审核、委党组集体审议等程序,最终形成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确保内容科学、合法、合理。

三、《补充版基准》具体内容

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严格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第九条规定,明确“法律依据(法律责任规定)、违法行为、违法情节、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五项核心要素,对原《补充版基准》进行系统性优化,具体内容如下:

(一)细化裁量阶次

针对原《补充版基准》中部分条款处罚幅度较宽、阶次划分较粗的问题,新增或调整裁量阶次:对处罚幅度跨度较大的条款由原来的2个裁量阶次细化为3个及以上,增强处罚梯度的合理性。

(二)明确违法情节判定标准

综合违法行为的手段、持续时间、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当事人整改态度等因素,对“从轻”“一般”“从重”等情节设定量化指标,确保违法情节判定有章可循。

(三)优化处罚幅度

结合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违法成本,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部分条款的处罚幅度进行调整;对罚款幅度根据违法情节和违法所得金额细化梯度,避免处罚过轻或过重;区分“单一违法情形”“多种违法情形”等情况,明确罚款具体幅度,确保处罚与违法后果相适应。

四、涉及法律法规及效力衔接

(一)涉及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涵盖 6部法律法规及规章的 32项法律责任规定,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4项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5项法律责任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0项法律责任规定;《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5项法律责任规定;《血液制品管理条例》5项法律责任规定;《消毒管理办法》3项法律责任规定。

(二)效力衔接

1.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不满”“不足”不含本数。

2.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与后续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与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3.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公布后,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同时废止。

4.本《补充版基准》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的贯彻执行,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组织学习培训。将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纳入执法人员年度培训内容,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裁量标准,准确适用法律条款。

(二)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开展行政处罚工作,确保执法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三)反馈实施问题。各盟市在执法实践中发现新修订的《补充版基准》存在适用问题的,及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法规处反馈,以便后续进一步优化完善。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补充版)

2025年9月3日

法规字374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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