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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用药规则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5-08-06 14:32:48

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支持分级诊疗,方便群众就医购药,制定《关于优化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用药规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政策背景、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与依据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发展若干举措的通知》要求,对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医保用药规则进行优化,推进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结算分级管理办法顺利落地,切实保障机构供得上药,百姓买得到药。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涵盖取消医保用药限制、启用新的接口和相关工作要求。

8月1日起,自治区对全区医保信息平台中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保用药限制统一进行调整,全区所有医疗机构要于8月2日同步启用【2204】、【2301】接口和“医院审批标志”。

三、关键点解读

(一)通过三级、二级医院互联网医院的电子处方流转到卫生院、社区中心、卫生室、社区站的,可以使用目录里的药物,不受医院级别限制;

(二)县域医共体内部,一级医疗机构不受国家药品目录中“限二级及以上医院使用”条件限制,中医、蒙医协定处方在所属医共体内统一使用。

(三)当目录限制使用标志为“是”,医院审批标志”为“0”或“2”时,明细按照自费处理;“医院审批标志”为“1”时,明细按纳入报销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明确责任分工,扎实做好协调部署,妥善处理各类问题。

(二)强化培训宣传。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培训,讲清楚政策,彻底消除顾虑,向广大参保人员宣讲。

(三)做好监测评估。加强智能监控,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期整改;遇重要舆情第一时间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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