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9-10 09:17:10
国卫办医政发〔202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门(急)诊相关信息采集,夯实医疗管理工作的数据基础,根据《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门(急)诊工作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门(急)诊诊疗信息页质量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门(急)诊医疗质量管理的精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门(急)诊医疗质量提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质量管理办法》以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其他医院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门(急)诊诊疗信息页(以下简称信息页)是医院根据门(急)诊病历和患者在本院门(急)诊就诊期间产生的各项信息汇总形成的反映患者本次就诊过程的信息摘要,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就诊过程信息、诊疗信息以及费用信息等。
信息页不纳入门(急)诊病历,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以电子数据集或电子文档等适当形式保存。
第四条 信息页相关信息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在本院相应的部门或系统记录。其中,患者基本信息应当于患者首次在本院就诊时完整采集,并在患者再次就诊时更新,保障相关信息准确性。
医院应当在实名就诊的基础上,为患者建立与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的唯一标识号码,保障患者相关信息可使用标识号码进行检索汇总。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使用信息化方法生成信息页。其中,本次就诊期间未采集或不涉及的项目以“-”替代;未使用信息系统采集的门(急)诊相关信息,暂不纳入汇总范畴。
第六条 患者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态、国籍、民族、有效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现住址、联系电话、药物或其他过敏史、就诊卡号/病案号等内容。
(一)婚姻状态:指患者在本次门(急)诊就诊时的婚姻状态。可分为:未婚、已婚、丧偶、离婚、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