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8-01 09:20:21
国卫办基层函〔2024〕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是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的重要举措。为指导各地有序推进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4年7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建设参考标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常住人口较多、区域面积较大、县城不在县域中心、县级医院服务覆盖能力不足的县,可以在县城之外选建1-2个中心卫生院,使其基本达到县级医院服务水平”。《“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提出“依托现有资源,选建一批中心卫生院,建设一批农村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提出在全国范围内选建一批中心乡镇卫生院,重点提升医疗服务能力。为落实上述要求,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综合考虑地理位置、道路交通、服务人口迁移聚集、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等因素,依托已经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推荐标准的乡镇卫生院,进一步加强其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在医疗上基本达到二级医院服务水平,在公共卫生上更好协同和承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任务。发挥区域优势,为辐射范围内的居民提供较高水平的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并承担对周边乡镇卫生院技术指导、人才培养等任务,受委托行使一定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能。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条件
重点建设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遴选条件。
1.所在乡镇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之外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的地区,原则上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目前应已经达到《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标准(2022版)》推荐标准,在周边区域内医疗技术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具有领先地位,通过建设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水平。
2.服务人口原则上≥10万人(服务人口计算方法为:本乡镇常住人口+流动人口+1/3∑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总人口)。
3.所在地原则上与县(市)人民医院距离10公里以上或车程1小时以上。
(二)承担县域辐射功能。
1.能够为周边乡镇卫生院提供检验、检查、远程医疗服务。
2.能够为辐射区域内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康复、急诊急救、中医药、预防保健、健康管理及特色专科等卫生健康服务。
3.通过专家驻诊、人员进修、联合查房、技术培训、现场观摩方式对周边乡镇卫生院开展技术指导或帮扶工作,有效提升周边乡镇卫生院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
4.承担公共卫生、应急救灾、医疗物资储备等职能。
(三)房屋建筑面积。
床均业务用房面积应不少于55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