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5-21 10:22:32
国卫医急发〔2024〕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和移植接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了《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4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体器官捐献人和移植接受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依法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伦理审查工作,包括遗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活体器官获取伦理审查等。
第三条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应当遵循有利、不伤害、尊重生命、公平公正、符合规律和公序良俗的基本伦理原则。
第四条 开展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成立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应当合法、独立、透明、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审查工作的管理。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五条 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应当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和非本机构的社会人士组成,人数不得少于9人,且为奇数,委员表决权平等。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一。
第六条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任。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不超过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