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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4-01-05 19:11:08

国卫办妇幼函〔20234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近年来,各地深入实施母婴安全保障制度,持续加强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建设,依托产科儿科实力突出、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了省、市、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为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持续提升体系运行效能,更好地保障母婴安全,我委组织制定了《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重要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我委妇幼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12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方案

为贯彻落实母婴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保障危重孕产妇救治服务的及时性和安全性提高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和质量,进一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依据《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与管理指南》等规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4年在全国全面启动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分级开展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到2027年,基本建立较为完善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机制。以体系评估为抓手,引导各地进一步完善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强化孕产妇急危重症救治能力,提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运行效能持续提高母婴安全保障水平。

评估内容

重点评估母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情况,以及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情况,全面推进母婴安全五项制度落实落细落地

评估方式

(一)评估组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省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地市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自我评估,对辖区内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进行评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的部分指标进行现场评估有条件的省,可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地市级和县级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统一进行评估

(二)评估指标。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由工作成效、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构建运行、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管理等3个方面28项指标构成,相关评估指标根据工作推进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我委组织制定《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供各地使用,适时确定部分指标作为国家监测指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妇幼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情况,适当补充部分评估指标,所补充的评估指标均不得要求医疗机构重复填表报数,不得增加需要现场评估的指标。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权重和赋值,研究确定各项评估指标的基准值或基准区间。设置多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的,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各个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分别进行评估,在总体评估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时,相关指标取各中心平均值

(三)评估实施。危重孕产妇救治体系技术评估工作以数据信息评估为主,结合必要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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