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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12-21 15:35:04

国卫医急发〔2023〕3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疾控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医院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适应新时卫生健康工作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31214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院巡查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医院巡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巡查是指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疾控部门,下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工作方案及要求,对具有直接领导或业务管理关系的医疗机构在党的建设、行业作风、运行管理等方面开展的专项检查工作。

第三条  医院巡查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全面贯彻、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注重发现问题、形成震慑,强化完善管理、促进发展,推进巡查工作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为坚定不移深化全面从严治党,实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第四条  医院巡查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坚持从严把握、公平公正,坚持以查促改、高质发展原则

第五条  巡查范围原则上为二级(参照二级管理)及以上公立医院(含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为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会办医院按照管理原则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是医院巡查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医院巡查管理工作机制,具体包括:

(一)制定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

(二)制定医院巡查员管理办法,建立国家级巡查员专家库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三)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及部分相关医院巡查工作。

第七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份医院巡查工作方案。根据当地卫生行业管理特点和实际情况,可在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基础上对巡查内容进行适当增补,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对中医大型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内容进行增补的,分别报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备案后施行。各地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医医院、传染病医院巡查工作报告分别报送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各省份可参照全国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研究制定本省(区、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巡查工作方案,报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后施行

第八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医院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建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并具体实施辖区内医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局直属(管)医院除外〕巡查工作。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一)研究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程序、纪律等。

(二)组建和管理本级巡查员专家库,开展巡查专家培训、考核、监督等工作。

(三)组建巡查组,由巡查组承担医院巡查工作任务。

(四)对巡查结果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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