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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11-13 08:57:18

国卫办老龄发〔202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疾控局

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卫老龄发〔2022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研究制定了《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综合司

国家局综合司

2023111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指南(试行)

一、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调查研究,参考相关部门标准规范,遵循全面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所称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是指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方式为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老年人提供所需的医疗卫生服务,包括到老年人家中或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家庭病床、居家医疗服务等医疗卫生服务。

本指南适用于提供居家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卫生机构在居家和社区环境下所提供的医养结合服务内容和服务要求作出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根据机构类型、执业范围、服务能力和老年人需求确定服务内容。相关机构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适用现行医疗卫生服务的规范、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资质、设施设备

1.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备案。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应具有与所开展居家医疗服务相应的诊疗科目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重点是二级及以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

2.提供居家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其科室设置、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专业的服务。

(二)服务人员资质

1.医务人员应当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医务人员应符合《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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