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31 11:01:06
国卫办医政函〔2023〕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促进智慧医院建设发展,适应医院信息化工作需要,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7月1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
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智慧医院建设发展,适应医院信息化工作需要,规范医疗机构临床决策支持系统(Clinical Decision Support System,以下简称CDSS)应用管理,提升医疗安全和质量,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实施CDSS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其CDSS的建设、应用、安全和管理等适用本规范。其他级别、类别的医疗机构实施CDSS,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CDSS是通过应用信息技术,综合分析医学知识和患者信息,为医务人员的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多种形式帮助,支持临床决策的一种计算机辅助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全国医疗机构CDSS应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CDSS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CDSS是临床决策的辅助工具,其产生的结果供医务人员参考使用,医务人员结合实际诊疗情况可选择使用。
第二章 CDSS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CDSS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临床知识来源应具有权威性,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认可的药品说明书、医疗器械注册证、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标准、医学教材、专家共识、专著、文献等。
(二)临床知识库应及时更新,更新周期一般不长于半年。知识库内容应有退出机制,对不适用的知识应及时删除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