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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7-17 09:42:38

国卫办老龄函〔2023〕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关于“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的要求,在前两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决定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开展第三批安宁疗护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

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确定北京市、浙江省、湖南省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市),天津市南开区等61个市(区)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试点名单见附件。鼓励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自行选定试点地区和试点机构开展省级安宁疗护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

(一)建设服务体系。

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定位,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病区)或床位,有条件的可设置独立的安宁疗护中心。要求到2025年,在每个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立1个安宁疗护病区,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安宁疗护病床,建立覆盖试点地区全域、城乡兼顾的安宁疗护服务体系。

1.在二级及以下医院开设安宁疗护科(病区)。可发挥三级医院或安宁疗护中心在安宁疗护标准制定、人才培训、技术指导、远程服务、质量控制等方面作用。

2.在医疗机构老年医学科、肿瘤科、疼痛科等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宁疗护病区。

3.在医养结合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安宁疗护服务,鼓励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完善支持政策。    

1.构建价格体系。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安宁疗护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安宁疗护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且已有收费项目的,按现有项目收费;完善精神心理评估及干预、医患共同决策(家庭会议)、医务社工服务等安宁疗护必要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属于关怀慰藉、生活照料等非医疗服务的,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收费标准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2.探索支付制度。推动将机构和居家安宁疗护服务费用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范畴。探索实施安宁疗护按床日付费制度。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为患者提供支持。支付制度实施前,做好成本测算;支付制度实施后,加强效果评估。    3.加大资金支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

4.建立转诊机制。鼓励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医联体管理,形成机构间、机构与居家间通畅合理的转诊机制,为区域内老年人提供覆盖机构和居家的安宁疗护服务。

5.制定标准规范。参照《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开展安宁疗护进入标准研究,制定安宁疗护工作规范,建立安宁疗护监督评估和质量评价体系。    

6.保障药物配备。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用药需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药物配送流程,加强药品使用监管。   

(三)壮大服务队伍。    

1.汇聚专家资源。建立安宁疗护专家库或成立安宁疗护专家组,发挥专家的参谋、指导、宣传作用,加强专业机构和专家团队间的交流和合作。    

2.组建多学科团队。配齐安宁疗护服务团队,组建包括医学、护理、心理、营养、社会工作在内的多学科专业人才团队。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3.加强教育培训。结合本地实际,遴选有相关工作基础的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符合条件的行业组织、医学院校等设立安宁疗护教育培训基地,面向安宁疗护科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开展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着重提高医护人员在症状控制、心理支持、预后判断、法律知识、医学伦理、家属沟通等方面的能力,提高安宁疗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完善激励机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人员待遇激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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