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28 09:17:21
国卫办医政发〔20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1号),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表:1.首批规划设置的质控中心清单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3年2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和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
第三条 按照组建、委托或者指定质控中心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级别,质控中心分为国家级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市(地)级质控中心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组)。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国家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级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质控中心的设置应当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六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省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省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
第七条 省级以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度将本级质控中心设置和调整情况向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职责和产生机制
第八条 国家级质控中心在国家卫生健康委领导下开展以下工作:
(一)分析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医疗质量安全现状,研究制订我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的规划、方案和具体措施。
(二)拟订本专业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提出质量安全改进目标及综合策略,并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质控培训工作。
(三)收集、分析医疗质量安全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编写年度本专业医疗服务与质量安全报告。
(四)加强本专业领域质量安全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要求。
(五)组建全国相应的专业质控网络,指导省级以下质控中心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与控制工作。
(六)承担国家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