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21 09:09:06
国卫办食品函〔2023〕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为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不断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在总结前期工作基础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8〕1081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3年2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 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工作有效开展,加强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在总结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最严谨的标准”重要指示精神,顺应公众健康保护、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产业发展需求,以提升食品安全标准质量、推动食品安全标准有效实施为目的,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及解读、宣贯等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一)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跟踪评价工作聚焦重点食品安全领域、重点食品安全标准,聚焦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夯实标准制定修订基础,提升标准工作针对性、有效性。
(二)创新模式方法,提升质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跟踪评价工作维度广度。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坚持常态评价、专项评价和专题研究相结合,坚持跟踪评价与宣传培训相结合。承担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综合试验区、区域营养创新平台建设的省份,要主动将综合试验区、创新平台建设与跟踪评价工作有机结合,推进本地区跟踪评价深入开展。
(三)坚持统筹推进,分工协作。强化卫生健康与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协作配合,促进跟踪评价与其他各项工作衔接配合,分工合作,共同推动。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深入参与跟踪评价专项工作,提升标准应用能力水平。
(四)加强宣贯培训,重在实施。将跟踪评价工作与食品安全标准宣贯培训和解读等工作有机融合,扩大标准宣贯培训覆盖面,提升食品安全标准指导解答服务水平,提升工作精准度,促进各方理解掌握标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