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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3-02-20 16:57:46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提高儿科医疗质量,保障儿童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诊疗方案和药品说明书等,加强医师处方、药师审方、护士给药等各环节管理,加强个性化给药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强化儿童用药临床合理使用和处方精准调配。

二、2023年6月底前,全区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儿童用药工作组,指导全院加强儿童用药遴选和配备管理,加强药师配备并提供儿科药学服务。三级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应开设儿科药学门诊,安排经过培训的药师或临床药师进驻儿科、新生儿科及儿童重症医学科等,参与制订药物治疗方案,为儿童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药物重整、药学监护、用药教育等服务。

三、各级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儿童用药专项点评,自治区和各盟市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每年开展一次区域性儿童用药合理性评价。

四、自治区药事质量控制中心要指导各医疗机构建立覆盖儿童用药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开展儿童用药临床监测,每年发布全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结果,指导改进用药管理措施,提高儿童细菌真菌感染诊治及合理用药水平。

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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