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10-31 11:41:19
国卫办医函〔2021〕536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各地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1〕19号)要求,加快发展康复医疗服务,切实增加康复医疗服务供给,满足群众多样化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我委确定北京市等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现将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省份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有关进展情况。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10月2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标
经过1年的试点,探索形成较完善的康复医疗服务体系、多元化康复医疗服务模式、有利于康复医疗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等有益做法和典型经验,充分发挥试点地区的带动示范作用,以点带面,加快推动全国康复医疗服务发展取得实效。
二、试点地区和试点时间
(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15个省份作为康复医疗服务试点地区。
(二)试点时间。2022年1月—12月。
三、试点任务
(一)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量。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以及本地区康复医疗服务需求等,引导区域内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或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等,增加康复医院和康复医疗中心的数量。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根据需要设置和增加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床位。
(二)加强康复医疗学科能力建设。试点地区要结合“十四五”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和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将康复医疗作为补短板强弱项的重点学科领域予以加强,支持康复医学科软硬件建设,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积极推动神经康复、骨科康复、心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