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9-30 11:31:31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十应当”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48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医疗机构要将“十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行为准则认真贯彻执行,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要将“十应当”在医疗机构投诉接待处理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要在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公示投诉接待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和投诉处理程序,畅通投诉渠道。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