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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24 15:40:49

各盟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现将《国务院新冠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机制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1〕7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尽快组织建立医疗机构感控工作“四项机制”,依靠专家团队落实定点医院年度评估制度、每月抽查检查制度;监督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召开月度感控专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追责问责机制。

二、专业团队参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救治定点医院院内感染预防与控制评估量表(试行)》,每年开展定点医院的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由医院感染控制、感染性疾病科等专家组成的评估队伍,负责对自治区级、盟市级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的感控工作进行整体评估;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本级的评估队伍,重点对旗县级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进行评估。

三、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每月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全部新冠肺炎救治定点医院进行感控专项抽查,抽查结果于每月月底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感染预防与控制基本制度(试行)》、《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二版)》以及近期国务院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相关文件通知,明确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医疗机构感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因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发生院内感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

各盟市于2021年8月底前将本年度的评估、验收结果,9月10日前将整改和取消定点医院的情况及盟市级定点医院专家评估组名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医疗防控组

2021年8月19日

内防字1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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