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23 14:54:13
国卫办人口函〔2021〕44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切实加强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我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和《托育机构保育人员培训大纲(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统筹规划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做好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总体规划,确立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岗位培训制度,将其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分批次开展培训工作。
二、建设培训资源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遴选一批基础较好的优质教材和课程资源,推进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相关教材建设,充分发挥高校、行业学(协)会和示范托育机构力量,开发高质量培训指导教材和资源库。
三、加强培训监管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对托育机构负责人和保育人员培训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定期评估机制,形成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竞争管理机制。
附件:1.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8月1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对象
拟从事或正在从事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负责人。
二、培训方式
采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培训总时间不少于60学时,其中理论培训不少于40学时,实践培训不少于20学时。
三、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参训托育机构负责人端正办托思想,正确理解贯彻党和国家的托育服务方针政策;规范办托行为,具备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与能力;增强管理能力,能够科学组织与管理托育机构。
(一)端正办托思想
1.熟悉并执行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行业规范。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科学的儿童观、保育观。
(二)规范办托行为
1.理解托育机构管理岗位要求,能够建立信息管理、健康管理、疾病防控和安全防护监控制度,制定安全防护、传染病防控等应急预案,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2.根据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制订科学的保育方案,合理安排一日生活和活动,提供支持性环境,满足婴幼儿健康成长的需要。
(三)提升管理能力
1.规划托育机构发展,加强保育的组织与管理,增强对保育人员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引领托育机构质量提升。
2.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整合各方资源支持托育机构保育工作,向家长、社区提供照护服务和指导服务,帮助家庭增强科学育儿能力。
四、培训内容
(一)理论培训内容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婴幼儿喂养健康教育核心信息》等相关政策文件。
2.职业道德。职业认同,岗位职责,行业规范,儿童权利,婴幼儿家庭合法权益,心理健康知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