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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8-04 17:35:55

人社部发[2021]5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有关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中坚力量。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现就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新时代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循卫生健康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以促进人才发展为目标,以科学评价为核心,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制度保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医德医风放在人才评价首位,充分发挥职称评价的指挥棒作用,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钻研医术弘扬医德匡正医风。

2.坚持实践导向科学评价科学设置评价标准,突出实践能力业绩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倾向,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

3.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围绕用好用活人才,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满足各类用人单位选才用才需要,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健康中国战略。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评价体系

1.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划分医、药、护、技四个专业类别。医疗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2.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参加中医医师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围绕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和医学学科发展动态调整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职称评审专业做好与医学教育的衔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调整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高级职称评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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