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7-06 09:05:41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军队各单位卫生部门: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和《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药监局、内蒙古自治区军区后勤保障局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以及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组织协调,按照《方案》要求开展多部门参加的为期1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各项任务。同时要推进此项工作向常态化、制度化发展,通过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不断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张 强

联系电话:0471—6944743、6944931(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局(反垄断局)

联 系 人:高  越

联系电话:0471—4923975、4933964(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规划财务与基金监管处

联 系 人:高小平

联系电话:0471—6606267、6606324(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药监局

联 系 人:李诗雷

联系电话:0471—4507096、4507098(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军区保障局

联 系 人:王  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保障局

2021年6月22日

内蒙古自治区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六部门《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医疗机构组织开展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自查,盟市卫生健康委进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制订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抽查工作。盟市、旗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检查属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6月)。成立自治区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及专项治理工作组,制订并发布自治区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贯,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年6月—8月)。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盟市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医院(含中医蒙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进行检查,旗县区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50%以上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 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接受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自治区、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自治区、盟市各相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线索问题较多、多次约谈整改不力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并汇总各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9月5日、2022年3月5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附件: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字299.docx

 

 

©2018版权所有    内蒙古医院协会    蒙ICP备17003977号-1    主办单位:内蒙古医院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