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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6-23 15:17:15

国卫办妇幼发〔202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规范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根据《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我们组织制定了《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61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规范(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促进儿童眼健康,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国卫基层发〔201713号),进一步细化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制定本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06岁儿童。

二、服务时间及频次

根据不同年龄段正常儿童眼及视觉发育特点,结合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时间和频次,为06岁儿童提供13次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其中,新生儿期2次,分别在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时;婴儿期4次,分别在36812月龄时;13岁幼儿期4次,分别在18243036月龄时;学龄前期3次,分别在456岁时。

三、服务内容

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主要目的是早期发现儿童常见眼病、视力不良及远视储备量不足,及时转诊干预,控制和减少儿童可控性眼病及视力不良的发展,预防近视发生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主要由具备相应服务能力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提供,内容包括健康教育、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健康指导、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具备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接收转诊儿童,开展专项检查、视力复筛和复查、眼病诊疗、转诊服务和登记儿童眼健康档案信息等。

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检查服务内容示意图和服务项目见附件12

(一)健康教育

面向社会公众和儿童家长普及儿童眼保健科学知识,提高视力不良防控意识,提升科学知识知晓率,引导家庭积极主动接受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二)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

1.新生儿期(新生儿家庭访视和满月健康管理)

新生儿常规眼保健服务和早产儿视网膜病变筛查服务由助产机构负责。在此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以下服务。

1)检查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和上睑下垂,眼部有无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是否对称,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形圆、双侧对称,瞳孔区是否发白,巩膜是否黄染。

2)筛查眼病高危因素。重点询问和观察新生儿是否存在下列眼病主要高危因素:

①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

②曾在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

③有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家庭存在眼病相关综合征,包括近视家族史、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视网膜母细胞瘤等;

④母亲孕期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⑤颅面部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哭闹时眼球外凸;

⑥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光照反应检查(满月健康管理时)。评估新生儿有无光感。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双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表明婴儿眼睛有光感。

4)转诊指征。①眼睑缺损、上睑下垂,眼部有脓性分泌物、持续流泪,双眼球大小不一致,角膜混浊、双侧不等大,瞳孔不居中、不圆、双侧不等大,瞳孔区发白,巩膜黄染等;②出生体重<2000g的低出生体重儿或出生孕周<32周的早产儿,出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时,未按要求进行眼底检查;存在其他眼病高危因素,未做过眼科专科检查;③光照反应检查异常。

2.婴儿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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