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内蒙古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6-15 11:06:20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持续推进我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1〕137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202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王 超
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公共卫生所 范耀春
联系电话:0471—6944516、5959167
2021年6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2021年版)
一、监测目的
通过对监测点开展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卫生监测,系统地了解饮用水卫生基本状况,为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技术支持。
二、监测范围
全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区(县级市)的城区和100%的乡镇。
三、监测点设置
在所有盟市、旗县区(县级市)的城区设置城市水监测点和100%的乡镇(包括所有城市和城镇所辖乡镇)设置农村水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原则上保持稳定,与2020年基本一致,往年已设置的监测点要继续开展监测工作。
(一)城市水监测点设置。
呼和浩特市城区设置60个城市水监测点;
包头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乌海市、乌兰察布市、赤峰市、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城区各设置50个城市水监测点;
锡林郭勒盟的锡林浩特市、兴安盟的乌兰浩特市和阿拉善盟的巴彦浩特镇各设置50个城市水监测点;
全区所有旗县(县级市)所在城区各设置6个城市水监测点;
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二连浩特市参照旗县布点监测;
监测点的设置涵盖城区内全部的市政供水和部分自建设施供水。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和传统水箱式二次供水。
(二)农村水监测点设置。
全区所有的城区、旗县区(县级市)选择本辖区100%的乡、镇、苏木(含所辖村)进行农村水水质监测。每个乡、镇、苏木设置2-4个监测点,每个旗县区(县级市)监测点数量不少于22个。监测点的设置应优先选择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水样类型包括出厂水、末梢水。
农村学校监测点:每个旗县区(县级市)选择3所农村学校,各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包括2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
四、监测内容和方法
(一) 水质基本情况监测。
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进行水质常规指标和氨氮指标监测,同时收集监测地区供水类型、监测点等基本信息。不具备检测能力的机构可以自行统筹协调其他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所有的监测点于枯水期和丰水期各采样检测水样1次。
(二)区域水质风险指标监测。
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历年监测的水质状况,综合考虑水源类型、制水工艺、输配水和贮水等各个环节,筛选本地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开展监测,包括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非常规指标以及106项全指标之外可能存在风险的水质指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附录A或抗生素等新兴污染物)。检测频次要求与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要求一致。
(三)水质放射性指标调查。
呼和浩特市(省会城市)的主要大型市政供水单位要求设置5个出厂水监测点,其他11个盟市在可能存在风险的地区设置2个出厂水监测点,对总α和总β放射性指标开展监测。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次。
(四)水质监测能力调查。
自治区、盟市、旗县区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调查,逐级上报能力调查结果。
五、结果分析和报告
(一)监测数据系统报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全国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信息系统”逐级审核上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枯水期和丰水期网络直报时限分别为5月20日和10月20日,原始资料归档备查。
(二)结果分析和报告。
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月30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报告报内蒙古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旗县区(县级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1月15日前将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技术报告报盟市疾控中心。
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组织完成结果分析,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和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旗县区(县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枯水期和丰水期水质检测完成后1个月内,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地方政府和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
六、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