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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23 18:19:4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财政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在卫生健康行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施方案框架下,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国卫财务发202116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提出,力争用3—5年的时间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近年来,我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预算绩效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健全管理制度,持续开展部门预算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等方面工作目前,我委预算单位仍存在预算绩效理念有待加强预算绩效导向作用不突出预算绩效与预算管理融合不深入等问题,亟需进一步完善部门预算绩效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资金使用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预算绩效管理高质量发展。

、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适用于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管理的所有项目支出,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预算绩效全过程融合、一体化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激励约束、提质增效”原则

(二)明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委预算绩效管理领导小组总体部署,委财务司牵头组织,委机关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部门预算财政资金的单位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协助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

(三)明确事前绩效评估要求规范事前绩效评估的定义、方法、对象、内容和结果应用。对新增重大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报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明确绩效目标审核结果是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强化部门预算绩效指标库管理,持续推进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

(五)强化执行与绩效“双监控”明确绩效监控的内容、主体和方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作为持续性和日常性工作,突出部门预算绩效监控纠偏作用监控结果作为预算安排和政策制订的参考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绩效评价。细化单位自评部门评价实施主体、对象内容,明确主体职责。实行单位自评部门决算同编报、同审核单位自评和部门评价结果随同部门决算报送财政部,评价结果将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加大结果应用力度。强化结果应用,采取考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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