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4-23 18:14:58
国卫财务发〔202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国家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制定了《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4月1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
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及国家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对地方卫生健康转移支付项目(以下简称卫生健康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是指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对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安排的卫生健康补助资金预算进行绩效目标设定、审核、下达和调整,对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对项目产出和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对评价结果反馈应用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三条 预算绩效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责统一,分级负责。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财政部负责设定整体绩效目标,实施整体绩效监控、评价和结果应用。各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负责设定本区域绩效目标,组织实施绩效监控、自评和结果应用工作。
(二)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应当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规范的工作流程,对项目预算绩效进行客观公正的反映。
(三)追踪问效,激励约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奖优罚劣。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和监控
第四条 绩效目标分为整体绩效目标和区域绩效目标。整体绩效目标是指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区域绩效目标是指在省级区域内,卫生健康项目资金在一定期限内预期达到的产出和效果。
第五条 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反映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与任务数相对应,与资金量相匹配。从产出、效益、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
第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二)各级政府关于卫生健康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方针政策、事业专项发展规划;
(三)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有关卫生健康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四)转移支付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指标文件和卫生健康、中医药行政部门年度工作计划;
(五)卫生健康行业政策、标准、历史数据、专业技术规范及项目管理方案;
(六)卫生健康项目预算执行或决算报告,项目执行的财务和业务资料;
(七)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审计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应当从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方面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对金额较大、社会关注度高、对人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卫生健康技术复杂的项目绩效目标,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邀请公众参与。
第八条 绩效目标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重大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相关卫生健康政策变更等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流程报批。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实施绩效目标执行监控,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予以纠正。
第三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绩效评价主要包括整体绩效评价和区域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整体绩效评价工作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统一组织实施。区域绩效评价由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结束后,省级卫生健康、中医药和财政部门要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使用预算资金的单位也要对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绩效评价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实施。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