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核医学联盟的批复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3-10 09:16:31
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关于在我院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核医学联盟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由你院牵头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核医学联盟,同时提出以下要求。
一、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12号)精神,按照专科联盟基本标准和医联体的建设要求,开展核医学联盟建设工作。
二、组织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核医学联盟理事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内政办发〔2017〕112号文件制定章程、发展规划及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管理形式及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一周将章程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成员单位核医学建设,强化成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提升联盟核医学临床诊断及治疗质量和效率及同质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你院核医学的作用,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21年2月23日
抄送:各盟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