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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2-18 11:02:45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做好调研摸底

本通知所指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是指医院(含中蒙医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养老服务机构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传达到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要对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基本情况、基础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情况开展调查摸底,摸清本地区医养结合供给和需求底数。

二、健全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围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印发的《医养结合实施方案》和《2020年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中提出的,“所有养老机构均能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属地、便民便利、互惠互利、低偿优质、全面覆盖的原则,统筹指导所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签订合作书面协议,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根据实际需要,养老机构可以与多家医疗机构开展签约合作。已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自主选择是否再与其他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机构时,应联合卫生健康部门发放告知书,指导养老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确定辖区内至少1家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养老服务签约指导机构。支持民办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养签约合作。

三、抓好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签约服务作为推进全区医养结合发展,提高老年人健康养老质量的重要举措,加强协调配合、调研督导和信息共享工作力度,确保签约服务规范有序开展。盟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牵头制定签约协议参考文本,指导机构规范签约。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发挥组织协调职能,科学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加强对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支持养老机构参与签约服务工作,加大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指导力度。自治区将医养结合签约服务工作列入对各地卫生健康、民政部门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统筹推进任务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1年2月1日

 

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服务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精神,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养老服务机构(包含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下同)签约合作,切实提高医养签约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及服务方式

本指南适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的签约合作服务,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与没有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二是医疗卫生机构与已经设置医疗卫生机构但尚不能满足入住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机构签约合作。

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或不定期安排医疗卫生人员上门,也可根据需求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分院或门诊部,安排医疗卫生人员常驻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在符合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养老机构可探索将内设医疗卫生机构交由签约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营。

二、基本要求

(一)机构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养老机构应当进行备案。日间照料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并纳入养老服务综合监管。

(二)人员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中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等要求持证上岗,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

(三)合作原则。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在合作中应当以“平等、自愿、开放”为原则,统筹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合力提高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实现共赢。

三、服务内容

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康复服务、医疗护理服务、中医药服务、精神卫生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家庭病床服务、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服务、双向转诊服务、药事管理指导、专业培训、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控制指导、远程医疗服务等。可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类型与资质有所侧重地提供相关服务,如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可重点提供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急诊急教绿色通道、专业培训等服务,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院(站、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可重点提供医疗康复、医疗护理、安宁疗护、专业培训等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重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疾病诊疗、中医药服务、家庭病床、专业培训等服务。医疗卫生机构还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双向转诊、远程医疗服务。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健康教育,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和专题健康咨询,举办健康讲座,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疾病预防、膳食营养、心理健康等指导,指导老年人建立合理膳食、控制体重、适当运动、心理平衡、改善睡眠、戒烟限酒、科学就医等健康生活方式,提高老年人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老年人进行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危险因素干预。

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健康体检和健康管理服务。对发现已确诊的原发性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等老年病患,同时开展相应的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如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入住老年人有健康体检需求,可协商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有偿服务。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提供疫苗接种健康指导,并根据国家和地方免疫规划,引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到当地预防接种门诊接受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为65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每年两次,包含血压测量、末梢血血糖检测、康复指导、护理技能指导、保健咨询、营养改善指导)以及失能老年人健康评估与健康服务。

(二)疾病诊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安排执业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等疾病的诊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老年人意愿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服务项目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执行。为慢性病老年患者提供长期处方服务。

(三)医疗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康复医师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需要康复的老年人提供专业医疗康复服务和康复技能指导。

(四)医疗护理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医务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管路护理、压疮管理和其他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工作,并根据老年人健康状况和护理需求评估结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针对性的医疗护理服务。

(五)中医药服务。有中医药服务资质和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中医诊疗、中医康复、中医健康状态辨识与评估、咨询指导、健康管理等服务。可根据签约协议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提供中医药技能指导,在养老服务机构推广普及中医保健知识和易于掌握的中医推拿、贴敷、刮痧、拔罐、中医养生操等中医保健技术与方法。

(六)精神卫生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精神卫生专业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精神卫生或心理健康相关服务。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认知功能、心理支持需求等情况,提供专业的疾病诊疗、情绪调节、心理支持、危机干预、交流沟通等个性化服务。

(七)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安排专业医疗卫生人员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处于生命终末期的老年人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服务,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对临终老年人家属进行情绪疏导、哀伤辅导等心理关怀服务。

(八)家庭病床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可在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导和规定下,在签约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家庭病床,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符合建床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查床、护理、会诊与转诊服务。

(九)急诊急教绿色通道服务。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内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急诊急教绿色通道,重点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相应服务。必要时将急危重症患者转运至签约医疗卫生机构或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紧急救治。

(十)双向转诊服务。对于内部设置医疗卫生机构的养老机构,签约医疗卫生机构可与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转诊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指征,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卫生服务。

(十一)药事管理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为签约养老服务机构提供药事管理指导,包括日常摆药、储存、质量管理等,可为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年人提供合理用药指导。

(十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定期组织签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如有能力和相应条件,可对签约养老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组织开展应急救护等医疗卫生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项培训。

(十三)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指导。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指导签约养老服务机构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协助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提高传染病防控和院内感染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指导其加强机构内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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