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 第5号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1-01-20 11:51:36
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草拟了《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年)(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1年2月2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郭 伟
联系电话:0471—6944516、6923474(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kc@163.com
2021年1月18日
内蒙古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基础保险补偿实施方案(2021-2023年)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保险对象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经旗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所有受种者。
二、保险期限
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以及2020年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且没完成补偿的病例。
三、承保单位
根据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作为2021-2023年度全区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保险服务供应商,负责全区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保险的承保、理赔及后续服务等相关工作。
四、保险补偿范围和标准
保险期限内,经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不能排除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病例。补偿范围参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范围参考目录及说明(2020年版)》实行,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1.造成受种者死亡、三级及以上残疾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2.四级残疾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的异常反应病例,一次性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陪护误工费。
(1)死亡病例。
按照《内蒙古统计年鉴》公布的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者,补偿15年;受种方死亡年龄为18周岁以上者,补偿20年。经济补偿金额=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补偿年限。
(2)残疾病例。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和医学会评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进行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最长补偿25年: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分别对应补偿系数1—0.1。
经济补偿金额=申请补偿年份的上一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补偿年限。
一级乙等:补偿系数为1。
二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9。
二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8。
二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7。
二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6。
三级甲等:补偿系数为0.5。
三级乙等:补偿系数为0.4。
三级丙等:补偿系数为0.3。
三级丁等:补偿系数为0.2。
三级戊等:补偿系数为0.1。
(3)四级或未分级病例。
四级或经过治疗恢复正常的一过性器官组织损伤,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按以下办法凭有效凭证一次性补偿。
医疗费:从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症之日至提出补偿之日期间诊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疾病(不包括原发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据支付(扣除基本医疗保险予以报销的部分医疗费用)。
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出现临床表现后1年内陪护人员(限1人)的陪护误工费,按当事人发病当年内蒙古自治区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实际陪护天数计算。
交通费:为实际必须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受种着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病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据报销,最多不超过1万元。
(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不能排除病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