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30 16:30:09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0〕13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安全管理意识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药品),医可镇痛镇静,缓解患者病痛;弊可依赖成瘾,危害社会安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麻精药品安全管理意识,再次梳理完善相应的管理规章与工作制度,在保证临床用药需求的同时,明确岗位职责,保证定期轮岗,形成以制度规范环节管理,以职责保证制度落实的管理体系。建立定期培训考核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等文件要求。加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学习,强化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坚决依法执业,杜绝麻精药品从医疗机构流入非法渠道。
二、加强重点环节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紧抓麻精药品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各重点环节不放松,明确管理人员、管理责任、管理措施,确保“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的“五专”规定落到实处。严把麻精药品处方权限、调配资格,未经培训考核的医师、药师坚决杜绝开具处方、调配药品;严把麻精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处方,在满足临床需求的同时,杜绝多用、滥用麻精药品;严把重点科室落实特殊药品管理制度标准,严格执行双人操作制度,落实麻精药品管理、使用环节双人双签制度;严把麻精药品处方和住院医嘱专项点评机制,及时开展不合理处方的干预。对癌痛等需长期门诊使用麻精药品的慢性病患者,应对通过信息化或建立门诊病历等方式,详细记录每次取药的病情评估及处方情况。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实现辖区内处方信息联网,重点关注麻精药品的处方用量和处方频次,避免同一患者在多个医疗机构、在同一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重复获取麻精药品;
三、加强细节隐患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麻精药品管理上要坚持抓细抓小不放松,强化细节管理,堵住隐患漏洞。保证麻精药品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验收到最小零售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双锁保险柜或智能调配柜储存,双人双锁,存放房间须加装防盗门窗,配备监控及自动报警设施,监控视频原则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80天;注射剂使用结束后须收回空安瓿,核对数量和批号并记录,剩余药品办理退库手续;对未使用完的注射液和镇痛泵中的剩余药液,由专人负责计数,在视频监控下双人进行销毁,并作记录等。发生麻精药品被盗、被抢、丢失、骗取、冒领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事件,案发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属地公安、药品监管和卫生健康等部门。
四、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定期开展麻精药品现场指导检查,将麻精药品管理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合理用药考核等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本地区本单位在麻精药品使用、储存、调配等过程中存在的管理薄弱环节和隐患漏洞,制修订管理新规,健全监管长效机制;督导麻精药品购用尽早全部实现电子印鉴卡信息化管理,加强全流程管理,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全程闭环式可追溯管理,防范麻精药品流入非法渠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麻精药品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由于失职、渎职等原因造成麻精药品非法流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机构、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于10月30日前上报未启用麻精药品购用电子印鉴卡医疗机构名单(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杨 帆
联系电话:0471—6944931(传真)
附件:未启用麻精药品购用电子印鉴卡医疗机构名单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