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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10-23 15:58:57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基层发〔2020〕1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精神和《关于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9〕121号)要求,坚持政府主导,加强组织建设,强化规划引导,完善县域医共体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加强资源整合,着力构建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的新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各地要加强多部门联动,结合本地实际,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县域医共体实行总额付费,制定适宜的结余留用政策,对符合规定的结余留用资金,留给县域医共体内统一调配使用。加强监督考核,坚持合理超支分担原则,严格做好费用审核,发挥医保激励约束作用,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三、各地要以县域整体为单位,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县域医共体政策落实情况和建设成效。各监测旗县要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强化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合理运用监测结果,与县域医共体医保支持、医院等级评审、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等挂钩。要及时发现问题,完善试点方案,协调财政、医保等政策,确保县域医共体健康发展。

四、除试点旗县外,其他地区要结合旗县域实际,按照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评判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开展县域医共体建设。

五、按照通知要求,各试点旗县每年3月底前将监测材料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王  瑾、车志伟

联系电话:0471—6944369、6944128

电子邮箱:jcwsjkc_wjw@nmww.gov.cn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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