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 第27号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9-09 09:41:40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和全国中医药大会精神,更好地发挥我区中医药(蒙医药)的特色优势,维护广大人民健康,促进全区中医药(蒙医药)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我委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即日起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求时限为2020年9月8日—9月22日。
联系人:郝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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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0年9月8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要求,进一步促进我区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现代化、产业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升蒙医中医医疗服务能力
(一)完善医疗服务体系。自治区支持建设国家级蒙医医学中心和蒙医中医区域医疗中心,盟市支持建设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区域医疗中心,每个旗县至少建成一个旗县域蒙医中医诊疗中心,进一步健全以自治区级为龙头、盟市级为骨干、旗县级为基础、基层为网底、社会办为补充的蒙医中医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融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于一体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下同)
(二)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和人才培养、医学科研、传承创新等方面的骨干作用。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医院要提供优势病种和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蒙医中医诊疗服务,力争建成全国一流中医民族医医学、药学中心;盟市级要确保建成一所三级甲等蒙医中医医院,成为当地蒙医中医诊疗中心和制剂配制中心;旗县级全部建成二级甲等以上蒙医中医医院,提供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蒙医中医诊疗和急诊急救、转诊服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药品监管局)
(三)做强特色优势。支持蒙医中医优势专科建设,筛选骨伤、血液、心病、脑病、肺病、肝病、肾病、皮肤病、妇科病、儿科病、传染病、地方病等优势病种,形成特色诊疗方案。每3年建成100个特色优势重点专科,每年推广普及10个以上优势病种诊疗方案和30个适宜技术。推进蒙医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升级和特色康复服务能力提升,盟市、旗县打造一批高标准治未病中心和康复中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基层服务覆盖面。推进旗县域整合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支持蒙医中医医院牵头组建医联体,构建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共享的分级诊疗模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苏木乡镇卫生院全部建成蒙医馆中医馆,80%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建设蒙医堂中医堂,基层蒙医中医诊疗量逐年增加。将蒙医中医治未病服务内容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促进中医药(蒙医药)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自治区卫生健委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五)构建多元办医格局。大力发展蒙医中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鼓励连锁经营。鼓励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设立蒙医中医科室,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院,鼓励依托蒙医中医医院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鼓励蒙医中医医院与养老、康复、旅游等结合,发展医养结合、康养结合、健康旅游等服务,满足差异化、个性化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需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民政厅、文化旅游厅、残联)
(六)强化服务能力支撑。推进蒙医中医医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信息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建成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数据中心和基层蒙医馆中医馆信息平台,建立以蒙医中医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为重点的基础数据库,开展智能辅助诊疗和远程医疗服务,实现与区域全民健康、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监管等系统的有效对接,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设中医药(蒙医药)应急储备库和独立的传染病区,提升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防控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药品监管局、大数据管理局)
二、提升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能力
(七)加快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技创新。组建中医药(蒙医药)研究院,打造蒙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的培养建设,深化蒙医药基础理论、诊疗规律、作用机理研究和诠释,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防治重大疾病、难治和突发传染病等临床研究,推进中医药(蒙医药)循证医学研究。推动蒙药新药创制研究,开展成药剂型改良和二次研发,研制一批先进的蒙医中医器械和蒙药中药制药设备,加快中医药(蒙医药)科技成果转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厅、药品监管局)
(八)健全完善标准体系。建立和完善蒙医药基础理论、临床诊疗技术标准,健全蒙医临床诊疗规范和特色技术标准。完成《中华医学百科全书》(蒙医卷)、《中国中药大典》(内蒙古卷)、《蒙医病证分类与代码》。加快蒙药中药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修订自治区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颁布实施新版《内蒙古蒙药材标准》《内蒙古蒙药饮片炮制规范》和《内蒙古蒙药制剂规范》(第三册),促进蒙医药标准与蒙古国互通互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九)推动蒙中医西医协同创新。建立多学科、跨部门协同机制,发挥中医药(蒙医药)在疾病治疗、预防、康复以及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开展老年病、慢性病、疑难病的蒙西医、中西医联合攻关和中医药(蒙医药)干预研究,形成并推广一批优势突出、疗效显著的蒙西医结合或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推广使用。在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推行蒙医中医西医会诊制度,将蒙医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十)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利用。加大《商标法》《专利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研究制定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产权保护名录,建立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和蒙药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加强蒙药中药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和蒙医制药生产性保护工作,将道地优势转化为知识产权优势;建设中医药(蒙医药)传统知识传承保护基地,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支持蒙医药文献古籍的深度挖掘、整理、研究和翻译、出版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知识产权局、药品监管局)
三、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产业发展能力
(十一)发展药材种植养殖。建立自治区蒙药中药资源普查及动态监测数据库和蒙药材中药材产业链质量追溯体系,强化药材产区环境保护和标准化种植养殖、采集、储藏,培育一批道地药材良种繁育和生态种植示范基地,建设一批种质资源库和定制药园,推进蒙药材中药材产业扶贫。建立蒙药中药种植养殖指导制度。加强珍稀濒危野生药用动植物保护,支持开展珍稀濒危药材替代品研究和开发利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农牧厅、科技厅、药品监管局、扶贫办)
(十二)推动蒙药中药产业发展。建立蒙药中药地道药材流通网络,建成1--2个道地药材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可追溯的饮片加工企业与仓储物流中心。支持建设蒙药中药区域制剂中心,制定实施符合蒙医药特色优势的医疗机构制剂室设置标准及验收细则,规范和优化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和蒙药制剂调剂使用政策,提升区域制剂供给能力。鼓励大集团化运作蒙药中药产业,加快蒙药中药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步伐。(自治区药品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提升中医药(蒙医药)人才队伍建设能力
(十三)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争取将“筹备并申请设立内蒙古中医药(蒙医药)学院”列入自治区“十四五”高等院校设置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蒙医药学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加强蒙医药博士点建设。推进蒙西医、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国际交流合作,打造蒙医药一流学科和专业。推进中医药传承与创新“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中医药(蒙医药)专业高层次人才“百人”培养引进计划,依托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项目,每五年培养引进100名蒙医中医高级人才,组建高层次创新团队,重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新兴学科探索、关键技术突破、创新创业发展。(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传承挖掘学术精华。完善名老中医药(蒙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制度,支持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设立名老专家传承工作室,建立继承人梯队,推进活态传承。建立医案数据库,收藏、整理、研究专家独特的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技艺,诠释理论基础,凝炼、创新诊疗方案,并加以推广应用。开展中医药(蒙医药)民间验方、秘方和特色诊疗技术的挖掘整理,丰富发展临床诊疗体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五)健全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县管乡用”,退休蒙医中医医师到基层提供服务,加大蒙医中医全科医师特岗计划和乡村医生培养力度。各项表彰奖励评选向传承创新、基层一线和艰苦地区倾斜。鼓励西医学习蒙医中医,允许临床类别医师通过考核后提供蒙医中医服务,参加中西医(蒙西医)结合职称评聘。允许中西医(蒙西医)结合专业人员参加临床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
五、提升中医药(蒙医药)开放交流能力
(十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拓展文化传播阵地,培养文化宣传团队,建设中医药(蒙医药)博物馆、主题展馆、主题公园,打造居民健康素养教育基地。有序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进校园。加强蒙医中医医院特色文化建设,提升蒙医院中医院文化核心竞争力。加大中医药(蒙医药)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蒙医药列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发展中医药(蒙医药)传统文化产业,推出一批承载中医药(蒙医药)文化精髓的文创产品,弘扬中医药(蒙医药)优秀传统文化和核心价值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文化旅游厅、教育厅)
(十七)推动开放发展。设立中医药(蒙医药)对外服务基地,配置必要设施设备,建立绿色通道,满足境外患者就医需求。发展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贸易,鼓励社会力量建设高质量的中医药(蒙医药)境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和服务出口基地。加强中医药(蒙医药)学术与研究国际交流合作。(自治区商务厅、卫生健康委、外办、文化旅游厅)
六、提升中医药(蒙医药)行业治理能力
(十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落实党委、政府对公立医院的领导、保障责任,维护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的公益性。强化公立蒙医中医医院等级医院标准化建设,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体现蒙医中医特色的医院章程,完善绩效考核和评价机制,突出以中医药(蒙医药)为主的办院模式和服务功能,规范科室设置、设施配备和服务提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
(十九)加大投入保障力度。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要求,各级政府要落实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的投入政策,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事业的扶持力度。公立蒙医医院人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中医医院人员经费达到80%以上。推进建立持续稳定的中医药(蒙医药)发展多元投入机制。完善公立蒙医中医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落实“两个允许”激励政策,鼓励薪酬向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岗位和基层中医药(蒙医药)人员倾斜。落实国家、自治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中医药(蒙医药)产品市场化转化在税收、金融、市场管理等方面政策倾斜。(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厅、卫生健康委、税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部门)
(二十)完善价格和医保政策。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控机制,及时补充蒙医中医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重点体现蒙医中医人员技术劳务价值。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提供的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传统诊疗技术、蒙药中药院内制剂报销比例,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提高认识,优化资源配置,将中医药(蒙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全面推动各项举措落实见效。各级中医药(蒙医药)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协调指导,推动中医药(蒙医药)在传承创新中高质量发展。
(二)加大宣传普及。推动各新闻单位、主流媒体加大对中医药(蒙医药)文化和养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设置名院名科、名药名方、名医名家专栏,推进中医药(蒙医药)科普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家庭,构建全方位、立体化、多形式的宣传渠道,将中医药(蒙医药)养生保健融入居民基本生活方式,提升群众健康社会水平,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支持中医药(蒙医药)发展的氛围。
(三)开展绩效评价。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本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标对表党和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实化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职责和时间进度,确保各项举措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