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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20 15:14:24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局、药监局,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4日

 

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加大药品使用改革力度,全链条推进药品领域改革,提升医疗机构管理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的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20〕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建立完善多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制订落实符合实际的工作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推进落实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水平,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药品配备管理。

1.规范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突出基本药物主导地位,促进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各级医疗机构优化和规范用药结构,形成以基本药物为主导的“1+X”用药模式。“1”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X”为非基本药物,需经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充分评估论证,并优先选择国家、自治区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城市医疗集团、旗县域医共体等逐步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规范各级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工作的指导,监督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指标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供应制度。按照集体决策、程序公开、阳光采购的要求,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由生产企业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确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药学部门负责本机构药品统一采购,严格执行药品购入检查、验收等制度。依托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积极参与建设全国统一开放的药品公共采购市场。医联体内以全面配备和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基础,逐步实行统一的药品供应目录,实施统一采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和使用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疗机构制剂在医联体的使用。(自治区药监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3.完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制度。自治区、盟市成立区域药师专家库和药物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确定采购目录和采购工作中,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从药师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药学专家参加,并加大药学专家意见的权重。自治区、盟市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分别为本地区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提供技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总药师制度试点范围,对三级甲等以下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可适当降低总药师任职条件。将总药师全部纳入药师专家库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强化药品合理使用。

4.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建立完善覆盖药品采购、贮存、发放、调配、使用等全过程的监测系统,动态监测分析药品使用情况,对药品使用数量进行科学预估,实现药品来源、去向可追溯。按照药品贮存相关规定,配备与药品贮存条件相一致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定期对库存药品进行养护与质量检查。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则,优先使用效期临近的药品,避免出现过期药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和高警示药品,防止流入非法渠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5.提高医师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医师遵循合理用药原则,依据相关疾病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以及本机构处方集合理开具处方,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国家和自治区组织集中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自治区、盟市临床药事质控组织对辖区医疗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用药错误和药害事件实施监测,及时上报监测结果,保证用药安全。医联体牵头医疗机构通过进修培训、对口支援、远程会诊等方式对基层医疗机构予以指导,促进医联体内药学服务连续化、同质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药品合理使用培训纳入继续教育重要内容,将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纳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重点加强对基本药物临床合理使用的培训,做到医疗机构医师药师培训全覆盖。(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6.强化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处方的审核。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遵循《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开展处方审核、调剂等药学服务,重点审核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适宜性,经审核通过的处方进入划价收费和调配环节。建立不合理处方反馈机制,及时将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等反馈处方医师,督促修改完善,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医疗机构建立完善本机构药学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药学服务培训,提高药学人员参与药物治疗管理的能力和处方审核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7.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和绩效考核。自治区、盟市分别将医疗机构点评处方占处方总数的比例、抗菌药物使用强度、门诊患者基本药物处方占比、住院患者基本药物使用率、基本药物采购品种数占比、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使用比例等药物合理使用指标纳入三级和二级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医疗机构将药品合理使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对发现的不合理处方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部门审核发现可能会对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处方,及时按有关规定和协议进行处理,并做好和医疗机构的沟通。(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

(三)拓展药学服务范围。

8.加强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根据本机构的功能定位、诊疗服务量等因素,科学设置药学岗位,合理配备并加大药学人员培训力度,实现按需设岗、按岗位管理。临床药师为住院患者提供用药医嘱审核、参与治疗方案制订、用药监测与评估以及用药教育等服务,全面参与疑难复杂疾病多学科诊疗,指导精准用药。逐步推行临床药师院际会诊制度。三级公立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开展药学门诊服务,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9.发展居家社区药学服务。将用药咨询、药物治疗管理、重点人群用药监护、家庭药箱管理、合理用药科普等服务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医联体内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针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孕产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居家药学服务。采取进修学习、对口支援、远程教学等方式,开展全科医生、社区护士的合理用药知识培训,帮助提升基层医护人员药学服务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0.规范“互联网+药学服务”。将药学服务纳入互联网诊疗或远程医疗服务范围,由实体医疗机构内的药师提供在线药学咨询、指导患者合理用药、开展用药知识宣教、解决患者药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建立完善电子处方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电子处方在互联网流转过程中关键环节的监管,电子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采取电子签名或信息系统留痕的方式,确保信息可追溯。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强化电子处方线上线下一体监管,不断完善监管措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监局分别负责)信息化程度较高、药事管理质控体系健全的盟市逐步建立区域药事管理或处方审核平台,提升处方调配事中事后监管水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药学人才队伍建设。

11.加强药学人才培养。自治区各高校根据药学服务需求,合理确定药学相关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适度扩大临床药学、蒙药学、中药学等相关专业研究生招生规模。有条件的高校积极举办临床药学、蒙药学、中药学等本科专业教育。推进药学相关学科建设,加大学生药物治疗相关专业知识和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力度。加强药学类、药品制造类等专业职业教育,为医疗机构培养药学、制剂生产等领域技术技能人才,优化药学部门人才结构。(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健康委)

12.合理体现药学服务价值。完善药学服务标准,推进药学服务规范化建设,提升药学服务水平。落实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和价格,在医疗服务价格中统筹考虑药学服务的成本和价值。支持药学服务发展,激励药学服务人员在促进合理用药、减少资源浪费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分别负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药师对处方的审核,规范和引导医师用药行为,并在药师薪酬中体现其技术劳务价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医疗机构药师审核处方情况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自治区医保局)

13.保障药师合理薪酬待遇。完善医疗机构薪酬分配制度,将药师与医师、护士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统筹考虑,充分体现药师岗位特点和技术劳务价值,合理调整薪酬待遇,保障药师合理的收入水平。结合药师不同岗位特点,建立完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的人才评聘机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改善药师工作条件,提供开展药学服务必要的设施设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五)完善行业监管。

14.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依托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和自治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按照国家统一的监测标准和要求,推进自治区药品使用监测网络建设,针对医疗机构药品配备品种、生产企业、使用数量、采购价格、供应配送等信息,加强对监测数据信息分析利用,为药品目录遴选、临床合理使用、提供药学服务、控制不合理药费支出等提供循证证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推广应用统一的药品编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依职责分别负责)

落实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各级医疗机构充分利用药品使用监测数据,围绕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创新性、适宜性、可及性等进行定性定量整合分析,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重点,优先考虑儿童药物、心血管病药物、抗肿瘤药物,因地制宜探索开展临床综合评价。自治区每年对全区开展临床综合评价情况进行一次汇总分析,掌握全区医疗机构和相关技术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推进和落实情况。(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5.加强合理用药监管。在自治区、盟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上完善合理用药监测系统,通过“互联网+监管”形式采集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监测指标关键数据,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医保部门建立抽查机制,每年组织对辖区处方有关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16.规范药品推广和公立医疗机构药房管理。医疗机构制定落实参加涉及药品耗材推广的学术活动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药品耗材推广管理。统筹安排企业举办或赞助的学术会议、培训项目等邀请,并进行公示、备案备查。公立医疗机构不允许承包、出租药房,不允许向营利性企业托管药房,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开设营利性药店。与企业合作开展物流延伸服务的,按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向企业支付相关费用。不允许企业以任何形式参与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药事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和深化医改重点工作总体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衔接,强化责任落实,完善配套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保局、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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