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8-05 17:24:15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防汛救灾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5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强化风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未雨绸缪,压实防汛救灾责任。建立防汛救灾机制,做好防汛医疗保障。细化管理措施,做好日常医疗服务。要统筹做好新冠肺炎、鼠疫等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
二、7月21日,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了自治区防汛Ⅳ级应急响应,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做好防汛救灾应急医疗保障准备工作。沿黄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在当地政府(防汛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防汛救灾医疗保障工作。
各盟市在防汛救灾应急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46143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