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3 14:26:21
内卫办妇幼字〔2020〕6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自2004年以来,在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的技术支持下,我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经过多年运营,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为妇幼健康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信息支撑,在推进全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做好2019年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盟市要认真组织开展2019年妇幼保健机构监测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做好数据收集、审核、上报工作,保证数据质量,确保信息安全,提高数据分析利用,积极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和发展。今后,此项工作将作为常规工作,如无重大变动将不再单独发文通知。
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严格按照妇幼保健机构监测调查内容、方法、时间进度、质量控制要求,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调查表的填写、逐级审核与网上录入工作,旗县区级上报时间由各盟市自行确定。
全国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于每年1月初开放,上报网址https://123.125.246.135/MCHIS/W_BaseFlat/AspCode/
Frame/Login.aspx。
三、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要继续做好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监测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工作,及时审核、汇总全区调查表,于4月1日前报至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调查分析报告于6月30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人: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王宇石
联系电话:0471—6691044
附件:2019年机构监测调查表及填表说明办字6.docx
202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