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2-03 14:07:14
内卫办医字〔2020〕4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实施方案
为落实好国家医保局等9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88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中选药品的配备使用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统一执行国家集中采购结果,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做好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如期完成约定采购量。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为契机,放大改革效应,促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动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转变,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升临床合理用药水平,减轻患者药费负担,增强人民群众就医获得感。
二、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自愿参加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三、工作任务
(一)畅通优先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政策通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督促指导属地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约定采购量及时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如期完成合同用量。医疗机构以临床需求为导向,根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完善药品处方集,进一步调整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管理,嵌入电子病历系统,并增加使用提示、警示等内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限制或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城市医疗集团和旗县域医共体加快建立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实行统一的中选药品供应目录,实施中选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
(二)提高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水平。医疗机构及时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将中选药品纳入临床路径管理。针对慢性病患者、老年患者、精神疾病患者等换药风险较高的特殊人群,制订详细的中选药品使用替换方案,规范临床用药行为,逐步增加中选药品使用量。医师依据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用药指南、药品处方集等合理开具处方,在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药师履行处方审核第一责任人责任,对医师开具处方的合法性、规范性和适宜性进行审核,及时实施干预和纠正,促进中选药品科学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使用中选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使用中选药品的重点患者提供药学门诊、药物重整、用药监护等药学服务。
(三)建立完善相关激励机制和绩效考核制度。自治区已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使用比例指标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盟市要将该项指标纳入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医疗机构将中选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临床科室和医师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对于优先合理使用、保证用量的医疗机构、临床科室和医师,在公立医院改革奖补资金、评优评先、职称评定中予以倾斜;对于不能按要求配备或采购量不足,或临床不合理使用等问题严重的公立医院,在医疗机构考核评价、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给予考核评价不合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推动形成鼓励配备使用中选药品的导向。按照“两个允许”的要求,医疗服务收支结余统筹用于医务人员薪酬支出,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四)加强中选药品临床使用监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监测评价和预警制度。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托自治区、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发部署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合理用药)监测系统,建立畅通、及时、高效的信息上报和反馈渠道,通过信息平台在线采集中选药品使用数据信息,对中选药品临床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和经济性进行监测、分析和评估,定期通报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对可能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前预警,必要时开展现场督查。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主动对接本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落实信息平台采集数据要求,及时上传中选药品临床使用数据信息,加强数据质量管理,针对通报反馈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
(五)保障患者医疗安全。医疗机构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对使用中选药品可能导致患者用药调整的情况,提前做好临床风险评估、预案制定和物资储备,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保障用药安全。对于个别药物依赖性高或者不接受换药方案的患者,要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妥善处理和应对患者投诉,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可单独制定用药方案并做好解释说明。
(六)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机构全覆盖、人员全覆盖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医务人员宣传培训,涵盖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政策、药品合理使用基本原则和注意事项、与患者沟通的技巧和把握的原则、个案处理的方法和要求等内容,确保医务人员全面掌握、熟练运用政策,在诊疗过程中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通过门诊、药物咨询、药物治疗管理等多种途径,合理引导患者用药习惯,做好解释沟通,争取理解支持,提升患者对一致性评价的认识和对仿制药的信心。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环境氛围。
(七)落实党建引领推动纠风工作。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履行行风建设主体责任,健全严格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完善监督处罚措施,做好警示教育工作。加强与中选药品有替代关系的药品,特别是高价替代药品的使用情况监控。通过建立围中选药品使用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体系,对无故不使用中选药品的科室、个人进行公示,并进行跟踪管理和干预。对收受药品“回扣”等违反“九不准”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切实降低药品费用、缓解“看病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推动医疗卫生行业作风转变的重要举措,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试点扩面工作作为重点任务进行部署,压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进工作落实。
(二)强化组织实施。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已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组,各地各医疗机构也要成立专项工作组,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开展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及时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的突出问题,保证实施效果。
(三)加强风险防范。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中选药品配备使用工作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强化风险研判、舆论导控、舆情监测和应急管控,有效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措施,发现问题快速响应、妥善处理、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