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0-01-11 13:56:47
内卫医字〔2019〕56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全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办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进一步规范。为切实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工作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关于做好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相关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搭建了全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网址:http://zzq.nmghealth.com:8003),部署在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国家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要登录监管系统进行注册,并于每季度第1周将上季度相关诊疗信息上传到监管系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对辖区医疗机构开展国家和自治区限制类医疗技术,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管理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诊疗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馈,加强医疗技术质量控制,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确保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录系统帐号另行下发)。
二、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相关医疗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实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513号)要求,做好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在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委行政部门提交纸质备案材料的同时,须登录监管系统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已经提交纸质材料完成备案的,须登录监管系统补充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在自治区增补目录公布之前,医疗机构仅需对拟开展的15项国家级限制类医疗技术进行备案,自治区增补目录公布后按上述要求备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中增设了“备注三”一栏,标题为“国家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情况”(具体格式见附件1)。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完成备案15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技术名称、完成备案时间等信息添加到该栏目,并注明该技术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
三、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附件2)。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结合辖区内医疗机构限制类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尽快成立相关专业质量控制组织,在医疗机构完成备案后实现两个质控工作“全覆盖”,即国家级和省级限制类医疗技术全覆盖、所有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的医疗机构全覆盖。各级质量控制中心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应用自治区监管系统对本专业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日常监测,加强质量控制和评估,及时反馈质控和评估结果,持续改进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
四、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办法》要求,尽快完善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梳理本机构医疗技术开展情况,建立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目录和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并及时调整,做好新技术、新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将本机构开展的限制类技术目录、手术分级管理目录和限制类技术临床应用情况纳入本机构院务公开范围,持续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已经提交纸质备案材料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20年1月31日前登录监管系统补充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并完成前期所开展国家限制类医疗技术相关病例信息填报工作。
五、加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力度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督管理力度,特别是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要重点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开展情况、备案情况、信息报送情况、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管,对违规开展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不按要求备案、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要求报送信息、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等违反《办法》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
联 系 人:吴进龙
联系电话:0471—6946143
技术支持
联 系 人:李智平
联系电话:15648121093
附件:1.“备注三”的格式
2.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对应质控中心名单
2019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