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现场评审与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12 15:26:10
内卫办妇幼字〔2019〕12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内卫办妇幼字〔2019〕39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组织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现场评审与绩效考核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与考核时间
2019年12月底开始,自治区将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评审(复审)与绩效考核工作。
二、评审与考核对象
(一)现场评审对象。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全区12所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及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上等级的妇幼保健机构。
(二)绩效考核对象。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全区12所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专家组成及分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成立专家组,从全区妇幼保健机构及综合医院中遴选机构管理、医疗管理、医技管理、护理管理、感控管理等6个专业组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绩效考核专家从现场评审专家中抽选。
四、评审方法
(一)现场评审方法。现场评审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为依据,采取查阅资料、实地访视、现场访谈、个案追踪和系统追踪等方式方法进行。各妇幼保健机构的自评结果将作为现场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绩效考核方法。绩效考核以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司印发的《妇幼保健机构绩效考核指标(试行)》为依据,参考当地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际,合理确定基准值和合理基准区间。
五、评审结果
(一)现场评审结果。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版)》第一章-第五章评审结果要求:
等级 |
第一章-第五章基本标准 |
核心条款 |
||||
C级 |
B级 |
A级 |
C级 |
B级 |
A级 |
|
甲等 |
≥90% |
≥60% |
≥20% |
≥100% |
≥70% |
≥20% |
乙等 |
≥80% |
≥50% |
≥10% |
≥100% |
≥60% |
≥10% |
(二)绩效考核结果。绩效考核完成后,对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向同级政府汇报,并通报有关部门,推动党委政府落实相关保障政策和奖惩政策。
六、相关要求
(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与绩效考核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客观公正,不走过场,严格按照评审要素和考核指标进行,不自立评审与考核内容或扩大评审与考核范围,不以专家自我观点或某机构做法作为评审标准。
(二)评审标准中的核心条款作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评价工作的动态监管指标,评审后不定期进行抽查,如未达标将视情况在全区范围内通报,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将取消已经评定的等级资格。
(三)各机构在保证机构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接受评审与考核,为专家组提供真实可信的评审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四)无故不参加此次评审的机构视为自动放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其作出评审不合格处理。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评审的,要及时向盟市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递交申请,说明理由。
(五)请参加现场评审的机构将机构评审申请书、自查报告(附件1、2)、等级评审创建工作总结(附件3)于12月10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
(六)评审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相关规定要求,评审组成员与参评机构共同签订《机构评审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4)。
附件:1.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报告办字121 1.doc
2.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查报告办字121 2.doc
3.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创建工作总结办字121 3.doc
4.机构评审廉洁自律承诺书办字121 4.doc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