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12-11 15:55:39
内卫食药字〔2019〕506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指导规范试点地区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落实,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工作以此为准。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政处 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2019年11月22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实施方案
为指导规范医疗机构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医保发〔2019〕12号)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内容
(一)药品范围。主要监测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中选的25个药品,以及中选的25个药品通用名下所有未中选药品。
(二)区域范围。全区所有定点公立医疗机构。
(三)指标数据。主要包括监测药品的月度订单量、月度入库量、采购价格、月度出库量、处方量,累计订单量、累计入库量、累计采购金额、累计出库量、累计处方量等。具体监测指标信息详见附件1。
二、监测实施方法
(一)实施起始时间。2019年12月。
(二)机构填报。国家短缺药品直报系统将开通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药品使用监测功能模块,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负责每月统计填写上月度1号至本月1号前监测药品指标数据。
(三)定期报送。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通过登录网址(http://59.252.101.162/),按照要求填报相关监测指标信息。
(四)开展监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每月统计监测全区药品监测数据并汇总分析形成汇总表。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每月监督指导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要求填报监测指标数据,并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相关药品使用情况。
(五)技术支持。国家药具管理中心负责监测数据填报的技术培训、咨询指导,以及监督报送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确保质量。各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要求和规定时限报送监测数据表。医疗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药品使用监测工作,按照职责加强药品使用监测的填报,确保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坚决杜绝监测数据延报、错报、漏报、瞒报、不报等情况发生。
(二)监督指导。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监测内容和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填报监测指标信息。
(三)其他。盟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汇总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以及辖区定点公立医疗机构试点药品使用监测联系人名单(附件2),委属委管医院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地负责。盟市汇总后于11月29日前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食品药政处 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62149548
附件:1.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测指标统计表
2.试点药品使用监测联系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