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级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11-04 09:18:10
内卫医字〔2019〕426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就医需求,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原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等规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二级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9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二级皮肤病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一、床位
住院床位50张至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门诊:至少设有诊察室、药房、治疗室,并提供候诊区域。
(二)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皮肤内科、皮肤外科、中西医结合科、预防保健科。
(三)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含制剂室)、检验科(含真菌检验)、放射科、病理科、心电图室等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手术室、治疗室、消毒供应室。
(四)其他科室:病案室、医院感染管理科、质控科、医务部、护理部,及其他与医院业务正常运行相适的业务与行政管理科室。
(五)检验、病理、影像、消毒供应等业务可以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提供,双方应当签订有效协议。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其中,至少配有5名具备3年以上皮肤科工作经历并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每医技科室至少应具有1名该专业主治医师(主管技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其他各辅助科室至少配备1—2名专业对口的师级以上专职卫生技术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 基本设备:至少配备诊桌、诊椅、治疗车、抢救车、病历车、药品柜、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手术床、无影灯、显微镜、荧光显微镜、自动生化分析仪、血气分析仪、尿液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辅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消毒灭菌密闭柜、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麻醉机、自动免疫分析仪、X光机、B超、肌电图机、八导生理仪、X光治疗机、冷冻切片机、超薄切片机、洗衣机、低温灭菌炉等(检验、病理、影像、消毒供应等业务委托相关医疗机构提供的,其相应设备可不配备)。
(二)专科设备:具有满足专科诊疗需要的设备。
(三) 病房每床单元设备:按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配备。
六、其他
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皮肤病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