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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10-08 09:10:45

内卫扶贫发〔2019〕84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扶贫发〔2019〕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内扶组发〔2019〕15号)精神,推动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医保局、扶贫办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9年9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我区脱贫攻坚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的决策部署,以旗县医院能力建设、“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和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为主攻方向,深入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全面解决我区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确保到 2020年全面完成健康扶贫任务,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委《关于印发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基本医疗有保障的标准和要求

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主要是指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保障范围,常见病、慢性病能够在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机构获得及时诊治,得了大病、重病后基本生活仍然有保障。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配备合格医务人员,消除苏木乡镇、嘎查村两级医疗机构人员“空白点”,做到贫困人口看病有地方、有医生、有制度保障。

根据国家基本医疗有保障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的指导工作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本着能够解决实际问题、贫困人口普遍认可及可量化、可实现、可考核的原则,制定我区贫困旗县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工作标准(详见附件)。

二、加强旗县医院能力建设

(一)加大支持力度。在安排旗县级医院建设项目时,重点支持贫困旗县医院建设,每个贫困旗县建好1—2所旗县级公立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各级政府要落实投入责任,改造和完善旗县级医院设施,配备基本设备,保障旗县级医院的正常运转。

(二)强化对口帮扶。进一步明确三级医院帮扶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落实帮扶责任,组织三级医院深入开展疾病谱和诊疗能力调研,有效对接帮扶任务,协同受援旗县医院完善帮扶计划和学科发展规划。采取“组团式”支援方式,选派管理和技术人员担任受援医院院长或副院长、护理部主任及学科带头人,帮扶团队不少于5人(蒙医中医医院不少于3人),每批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针对当地疾病谱和医院实际需求,帮助受援医院加强临床专科建设,提升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的常见病、多发病和部分急危重症的诊疗能力。三级蒙医中医医院每年帮扶贫困旗县蒙医中医医院建成1个特色专科,不断提升受援旗县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

(三)推进远程医疗。按照全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规划,推进贫困旗县医院和卫生院信息化建设。建立贫困旗县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开展“预约挂号、云诊室、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远程会诊”等服务,实现互联网远程医疗全覆盖,有效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规范远程医疗服务,逐步完善远程医疗收费和报销政策。

三、加强“县乡一体、乡村一体”机制建设

(四)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人员培养培训。持续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转岗培训等,加大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力度,优先满足贫困地区培训项目需求;完善贫困地区卫生健康人才公开招聘办法,合理设置招聘条件,适当放宽学历、专业、年龄等条件,也可拿出一定数量岗位面向本旗县、本盟市或周边旗县户籍人员(或者生源)招聘。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旗县级招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全科医学、妇科、儿科、蒙医中医等急需专业人才,可采取面试(技能操作)、组织考察等方式公开招聘;继续为贫困地区招聘特岗全科医生,全面解决苏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医师问题。鼓励各地继续开展面向嘎查村卫生室的免费医学生培养。借助国家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项目,向贫困旗县倾斜乡村医生培训项目指标,重点开展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培训。加强对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提升蒙中医药服务能力。以骨干乡村医生务实进修和乡村医生常见病诊疗等基础知识培训为重点,每年对1/3的嘎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开展实用技能和适宜技术培训,进行线上学习和线下培训及实践,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提高乡村医生对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服务能力。

(五)统筹使用县域卫生人力资源。鼓励实行“县聘县管乡用”(旗县级医疗机构聘用管理、苏木乡镇卫生院使用)和“乡聘村用”(苏木乡镇卫生院聘用管理、嘎查村卫生室使用),按照“做活乡级、做实村级、乡村一体”的原则,通过农村牧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一批、“县聘县管乡用”和全科医生特岗计划聘用一批、从旗县医院选派一批等方式,解决苏木乡镇卫生院无合格医生问题;通过培训考试选拨一批、面向社会招聘一批、苏木乡镇卫生院派驻一批、县域内调剂补充一批,切实补齐合格村医缺口。通过苏木乡镇卫生院医师的指导帮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探索开展自治区域内非贫困旗县医院对口支援贫困地区苏木乡镇卫生院,定期选派医师到苏木乡镇卫生院执业。

(六)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开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进医共体内行政管理、医疗业务、信息系统等统一运作,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合理诊治和有序就医新秩序。提高县域医疗卫生服务整体绩效,逐步用区域医保基金总额控制代替具体医疗机构总额控制。

四、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

(七)消除“空白点”。推动盟市、旗县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加大投入,自治区予以适当补助,全面推进贫困旗县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生室“清零达标”专项行动,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10月底前,全面完成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合理配置医疗设备,补齐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短板。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蒙医中医科室建设和嘎查村卫生室中医药(蒙医药)设备配置。对于扶贫搬迁后新形成的行政嘎查村,在地方政府水、电、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到位前,可通过设置临时医疗点或流动服务,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五、加强贫困地区疾病综合防控

(八)全面落实重点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控三年攻坚行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健康扶贫防病行动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艾滋病、结核病、人间布病、大骨节病、包虫病等传染病、地方病综合防治工作,开展现症病人分类救治。健全艾滋病实验室检测网络和自愿咨询检测体系,积极推进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一站式”服务。推进结核病、人间布病“三位一体”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筛查,及时发现并规范治疗患者。指导包虫病流行区开展包虫病人群筛查、监测及针对性健康教育,对确诊患者进行治疗管理。统筹推进地方病三年攻坚行动,加大监测和防治力度,加强现症病人救治救助,巩固深化地方病防治成果。

六、保障措施

(九)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脱贫攻坚政治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落实中央统筹、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我区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标准,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抓好推动落实。各盟市、旗县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统筹做好项目落实、资金使用等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健康扶贫、加强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分类救治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将健康扶贫纳入脱贫攻坚总体部署和工作考核,医保部门负责实施医疗保障扶贫、将贫困人口纳入医疗保障制度覆盖范围,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健康扶贫的投入保障。

(十)对标排查制定工作方案。各盟市、旗县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和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工作标准”,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推进方案,于9月底前将工作推进方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保局备案。盟市、旗县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本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的具体工作标准。各盟市、旗县要对照标准,对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建设、技术人员、服务能力、医疗保障制度等开展排查,摸清底数,将排查数据填报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督战系统,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实行挂图作战,按图督战销号,各盟市要在每月底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十一)加大投入支持。有关盟市、旗县要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卫生健康领域对深度贫困旗县倾斜资金,旗县级财政要按规定落实好苏木乡镇卫生院及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对于服务人口较少、按照现有渠道和补助标准不足以维持正常运转的嘎查村卫生室,旗县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贫困旗县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标对表“两不愁三保障”要求,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用足用好现有政策,全面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东西部扶贫协作、对口支援、定点扶贫等要支持解决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的项目。鼓励各类公益基金、企业等社会力量支持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

(十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将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作为脱贫攻坚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标准,推动实施。自治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调度,深入开展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要发挥行业优势,做好政策解读培训,督促指导基层抓好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工作标准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工作标准

一、保障基本医疗的可及性。以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为基础,实现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一)医疗卫生机构“三个一”。根据本盟市、旗县“十三五”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现“三个一”要求。

1.每个贫困旗县建好1所县级公立医院(含蒙医中医医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靠近或隶属于盟市级行政区的贫困旗县,盟市级公立医院能够满足需求的,可结合当地实际不单独设立旗县级医院。

2.每个建制苏木乡镇建成1所政府办卫生院,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治、急危重症病人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等职责。旗县级医院所在地原则上可不再单独设置卫生院。

3.每个行政嘎查村建成1个卫生室,具有相应功能用房和设施设备,能够开展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人员流动性较大及偏远牧区、边境地区的行政嘎查村可采取与相邻行政嘎查村合并设置,也可采取卫生院流动医疗卫生服务车等方式提供服务。苏木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嘎查村可不设置卫生室。

(二)医疗技术人员“三合格”。

1.每个旗县级医院的每个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合格执业医师。没有合格执业医师的,在本机构培养的执业医师上岗之前,可通过三级医院“组团式”对口帮扶等措施,做到有合格医师在岗服务。

2. 每个苏木乡镇卫生院至少有1名合格的执业(助理)医师或全科医师。设立蒙医中医科的,蒙医中医医师不少于1名。

3.每个嘎查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合格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三)医疗服务能力“三条线”。

1. 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的贫困旗县有1所旗县医院(蒙医中医医院)达到二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

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旗县综合医院要达到县医院医疗服务能力基本标准合格及以上水平;常住人口超过10万人少于30万人的贫困旗县,综合医院要达到二级医院基本标准,要针对当地常见病、慢性病疾病谱排前3位的病种,细化出临床二级学科或组建临床专业组,每组至少有1名合格医生;常住人口10万人以下的贫困旗县,综合医院临床科室设置要达到《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要求。

贫困旗县蒙医中医医院要达到二级医院基本标准。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以上的,蒙医中医医院综合服务能力达到二级甲等标准。

2.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2011〕61号)要求;常住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要求。

3.常住人口超过800人的行政嘎查村卫生室,达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要求,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能够提供蒙医药或中医药服务;常住人口低于800人设置的行政嘎查村卫生室,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30号),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至少设有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

二、确保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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