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23 07:38:42
内卫办食药字〔2019〕74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精神和《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内卫计药政字〔2018〕439号)要求,进一步推动公立医院建立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总药师制度现实意义的认识
随着国家全面推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药品零差率、医药分开等医改政策对药师和药学学科带来冲击和挑战,也对药师服务转型与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家层面作出了新的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号)将每百张病床药师人数纳入三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标。《关于加快药学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8〕45号)明确,要加强药师队伍建设,加强药学人员配备培养,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加快药学服务转型,提供高质量药学服务,完善绩效考核管理机制,充分调动药师队伍积极性。《关于加强药事管理转变药学服务模式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26号)要求,药学服务“以药品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从“以保障药品供应为中心”转变为“在保障药品供应的基础上,以重点加强药学专业技术服务、参与临床用药为中心”,促进药学工作更加贴近临床,更好的提供优质、安全、人性化的药学专业技术服务。
总药师制度是新形势下的药学服务模式转型发展的新探索。总药师是医院药事管理和药学服务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也是药学技术权威和管理者,在医疗机构内部合理用药与用药安全管理、药学服务标准化建设、促进药事规范化管理、药师人才培养、药学学科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8年,国家有关行业组织发布了《中国总药师专家共识(2018)》,达成了许多新共识。近年来,我区各地的总药师制度试点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赤峰市医院和赤峰市第二医院、锡林郭勒盟医院、阿拉善盟中心医院均聘任了总药师,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药学服务模式的转型,提高了药事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公立医院总药师试点工作的要求
1.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提高认识,大胆组织开展总药师试点工作,以推动公立医院建立总药师制度为抓手,加强公立医院《药品处方集》管理工作,促进合理用药和合理控费工作,促进医院药学服务模式转型,助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各地在开展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中,对三级甲等以下等级的公立医院可适当降低总药师任职条件。
2.借鉴先进经验开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医疗机构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学习领会《中国总药师专家共识》(见附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各医疗机构党委班子,应健全医院决策机制,建立总药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组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药事管理等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3.发挥表率带头作用开展试点工作。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要充分发挥省级医院的表率和带头作用,要制定开展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的计划,排出工作推进时间表和责任人,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直属医疗机构,赴已实施总药师制度的先进省份开展专项学习调研工作。
请自治区直属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于2019年8月28日前,将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食品药政处 禧恩
联系电话: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yc@126.com
附件:1.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总药师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2.中国总药师专家共识2018
2019年8月14日
附件办字7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