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09-17 02:33:49
内卫医字〔2019〕345号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积极推动基于平台开展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自治区实施的“互联网+远程医疗”项目,已经开发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和“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要求苏木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二级以上医院基于“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系统”建设“云诊室”,在盟市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提供复诊、会诊和“下级检查、上级诊断”服务。8月中旬开始,“互联网+远程医疗”项目在自治区、盟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部署。
二、严格互联网医疗准入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办理流程,严格、规范把好准入关,并做好公示工作。各医疗机构自建或合作建立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系统、互联网医院,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审核标准和流程》(另发)要求,与自治区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系统实现对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核准互联网诊疗科目、互联网医院时,应对其提交的与监管系统对接情况的材料进行审核。已经开展互联网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要求在2个月内实现对接并进行重新登记。
三、加强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监管。依托部署在自治区和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上的自治区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监管系统,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与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互联网医院、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对互联网(远程)服务实施共同监管。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通过建立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应严格按照《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等规范,为患者建立互联网诊疗电子病历,确保医疗和数据安全。互联网诊疗活动形成的电子病历数据,应实时传输至本盟市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电子病历数据库。开展远程医疗服务(包括与第三方合作)的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自治区、盟市两级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基础数据库建设计划,依托平台影像数据库、检验数据库、心电数据库等开展远程诊断服务,并实现与远程医疗监管系统对接。
四、加强互联网(远程)收费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执行政府定价,8小时工作时间外的诊断治疗服务以及互联网咨询等非诊疗服务执行市场定价。远程医疗服务执行政府定价。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