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9-08-20 02:00:24
内卫办妇幼字〔2019〕39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国家关于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16年版)和《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决定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7月6日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服务能力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促进妇幼保健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两纲》及《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快妇幼健康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卫计规范〔2018〕4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落实全国及全区妇幼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围绕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目标,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优化妇幼健康资源配置,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促进妇幼健康事业健康发展,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二、评审原则
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与服务能力评价相结合;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注重内涵的原则。
三、评审依据
全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依据《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版)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6〕44号)、《关于印发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6〕36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7-2020)》(内卫计医发〔2017〕179号)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以下简称《评审办法》)组织实施。
四、评审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照《评审办法》参加等级评审和服务能力评价。旗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申请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条件成熟的可以申请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自治区、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应申请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新建妇幼保健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3年后方可申请评审。
五、评审流程
(一)评审程序。
1.开设临床的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对本机构进行评估,达到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基本标准,同时符合自治区、盟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6-2020年)》要求的机构,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核准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达到二级的妇幼保健机构向盟市卫生健康委申请核准二级妇幼保健机构。
2.申请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经机构内自查自评后,向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旗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按照申请等次分别向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评审,自治区、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现场评审。
3.申请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经机构内自查自评后,向盟市卫生健康委申请,盟市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现场评审。
(二)评审安排。
1.第一阶段:创建阶段。各妇幼保健机构要积极开展等级创建工作,按照《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的要求,加强内部业务规划,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范科室设置,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落实功能任务。
2.第二阶段:自评阶段。开展等级评审工作的妇幼保健机构对照《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版)》的要求,在创建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自评。原则上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在提交评审申请前应先进行自评工作。
3.第三阶段:申请阶段。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条件成熟的,按评审程序,向相应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4.第四阶段:评审阶段。自治区及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审权限,组织专家对申请等级评审的三级、二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盟市卫生健康委对本辖区二级甲等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初评通过后,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评审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受理评审申请后,向妇幼保健机构发出评审通知,明确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二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于2019年10月开始。
5.第五阶段:结果公布。根据审核意见做出评审结论,以适当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评审结论的,书面通知被评审妇幼保健机构和有关部门。同时对等级评审结果和服务能力进行全区排名,对排名结果进行公布。
六、组织管理
(一)成立领导小组。自治区和盟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分别成立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并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处设立评审办公室,承担评审的日常工作,对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二)组建评审专家库。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选聘经过培训合格后的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每次评审时随机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负责等级评审的技术指导与具体评审工作。各盟市要相应组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协助开展评审工作。
七、相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是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职责任务,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落实国家“两纲”要求的重要措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妇幼保健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创造条件积极开展等级评审创建工作。
(二)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各盟市要提前谋划,科学合理的制定本盟市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计划,与自治区同步开展评审工作。各妇幼保健机构要认真制定本机构的创建计划和评审方案,积极稳妥推进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推动妇幼保健机构整体工作上质量、上水平、上台阶。
(三)以评促建,提升水平。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以实施等级评审为契机,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积极开展妇幼保健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通过等级评审,加快建成功能齐全、管理规范、服务完善、运行高效的妇幼保健机构。自治区、盟市级妇幼保健机构在做好本机构等级创建与评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旗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与技术指导。
附件: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申请书
附件办字3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