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7-24 09:31:30
内卫妇幼字〔2019〕252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推动我区危重儿童救治中心的建设,提升儿童重大急性病医疗救治质量和效率,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对开展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辖区内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妇幼专科医院的建设目标、任务要求和时序进度,推动危重儿童救治中心的设立。争取到2020年,自治区建立3—5个危重儿童救治中心,盟市、旗县两级均应当至少设立1个服务能力不低于相应层级的危重儿童救治中心。
二、要指导和督促各相关医疗机构把儿童救治中心建设作为医院工作重点,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从设备配置、人员配备、技术水平、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入手,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区域儿童救治中心建设目标。
三、要科学合理规划救治中心覆盖区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推动建立以救治中心为龙头的纵向医疗联合体。要充分发挥救治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水平,建设远程心电、远程影像、远程会诊等系统,实现院前院内医疗机构间、救治中心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间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防治结合、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的分级防治模式。
四、要指导救治中心以“上下联动、分工协作”为原则,制定就诊、远程会诊流程,设置急诊绿色通道,完善转诊标准和流程。要充分发挥救治中心在各自防治体系中的引领、指导、协同作用,积极构建融合预防、筛查、救治、康复为一体的分级防治网络,让危重儿童患者能够得到及时、规范、有效、连续的诊疗服务。
五、要对辖区达到相应服务能力层级的危重儿童救治中心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机构统一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行申报,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每年年底集中组织验收。
2019年6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标准(试行)
为指导和加强全区危重儿童救治中心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制定本标准。
危重儿童救治中心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医疗资源,原则上依托儿科实力和综合救治能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或儿童医院设立。
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应当成立由分管院长任组长,儿童重症医学科、内科及相关亚专业、外科及相关亚专业、麻醉科、影像科、检验科等相关业务科室专家为成员的院内危重儿童急救小组,救治中心其他成员由以上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组成。
危重儿童救治中心按照服务能力分为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各级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应当达到相应服务能力层级基本要求(附件1),能够开展相应服务能力层级所有的基本技术项目(附件2),配置相应服务能力层级的设施、设备、人员(附件3),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附件4),建立健全与危重儿童救治工作符合的基本工作制度(附件5)和医疗护理常规,有效落实各项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附件6),能够承担区域内危重儿童救治、会诊、转诊工作,并对下级救治中心开展技术指导和双向协作。
附件:1.危重儿童救治中心服务能力基本要求
2.危重儿童救治中心技术项目要求
3.危重儿童救治中心设施、设备、人员配置要求
4.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医师、护士知识和技能要求
5.危重儿童救治中心专科医疗基本工作制度目录
6.危重儿童救治中心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
附件字25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