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开设母婴健康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发布来源: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9-07-24 09:29:51
内卫医字〔2019〕248号
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母婴健康服务中心收费的请示》(内妇保院字〔2019〕98号)收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规定范围内开设母婴健康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床位为17张。请你院在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进行收费价格备案。
此复。
2019年6月6日
抄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