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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及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6-18 10:35:19

内卫医字〔2019〕221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精神,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做好全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相关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内蒙古自治区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管理规定(试行)

2019年5月21日

附件字22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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