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发布来源: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9-05-14 03:01:48
内卫医字〔2019〕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关于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的请示》(内精院字〔2019〕65号)收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中心在规定范围内开设特需睡眠医学中心监测床位和特需门诊诊察两项医疗服务项目。请你中心在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保局进行收费价格备案。
此复。
2019年4月25日
抄送:自治区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