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来源:宣传处 发布时间:2019-04-03 09:11:06
内卫计医字〔2019〕118号
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捐献器官获取与分配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2号,以下简称《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前,自治区设内蒙古包钢医院和赤峰市医院两个OPO,分别划定了服务范围,开展人体器官获取相关工作,内蒙古包钢医院和赤峰市医院要加强对所设OPO的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其规范运行。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积极支持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要按照《规定》第十八条,主动向划定的OPO以及自治区红十字会报告,严禁向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转介潜在捐献者。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