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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开设特需医疗服务的批复

发布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网站   发布时间:2019-04-03 06:58:13

内卫计医字〔2019〕104号

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申请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备案的请示》(内精院字〔2019〕29号)收悉。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区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通知》(内发改费字〔2017〕28号)“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全部医疗服务总量的10%”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院在规定范围内开设特需病房床位和特需门诊诊察等医疗服务项目。

请你院在接到本批复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内发改规范费字〔2017〕1151号)尽快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价格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收费价格备案。

此复。

2019年3月12日

抄送:自治区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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